5.
主席先生,這些修訂是合理及易明的。政府不一定要成為訴
訟的當事人,但如律政司為了公眾利益而需要干預,條例草案亦特意
保留了這項權利。這樣不但可節省公帑,還可為私人訴訟當事人節省 金錢,從而使所有人都能得益。
6.
司法部以及由大律師公會和律師會所代表的法律界人士都支
持本條例草案。
7.
主席先生,我建議在委員會審議階段動議一項輕微修訂。這 項修訂旨在湖除條例草案第4條內新訂的第三B 條第(3)款(a)段第
(ii)節的條文,因為我查悉本港目前並沒有申請暫停訴訟程序的制 度,所以這項條文並沒有任何實際用途。
8.
主席先生,我現建議押後辯論這項動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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