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席先生:
一九八七年三月十一日星期三立法局會議席上
財政司克誠致辭全文
( 有關外匯基金條例的動議】
兩星期前當我動機二讀一九八七年撥款條例草案時,指出政 府的財政儲備會機步增長(註1)。事實上,我曾提及在本財政年度緇 果時,政府一般收入帳目及各項蓋金的結餘分別會達200億元及120億 元,即合計共達320億元。
2.
政府 殺收入帳目及各項基金的累積結餘,大部份由岸務署投 資在外匯基金,由基金發回有息債務證明白;此舉可有效地將匯兌風 故轉至外匯基金,從而避免因將儲備金投資在外幣資產上而須承擔的 風險。外匯基金條例第三條第4款對外匯基金的借款總額(不論貸款 來源)有所限制;但根據條例第三條第四款的規定,有關限額可在 國國務大臣同意下,由立法局以決議案方式更改。目前的限額為 300億港元,是在一九八一 年十 .月九日由本局以決議案方式訂定的 貸款限額在一九八〇年至八一年期間,由70億元相繼辉升至300億 元,以配合時財政儲備的快速增長。
3.
一九八一年十二月九日,
年十二月九日,前任財政司就支持將外匯基金的借款 限額提高至300億元發言時,曾談及一項安排,即由外匯基金理與金 融市場活動,目的是使銀行同業利都得以維持在一個符合金融政策目 樱的水平。這項安排現在仍然實施,而且對於維持利率的水平, 也不 時發掉了其應有的效用。有關安排涉及外匯基金在銀行同業市場中進 行借貸活動。該基金可按市缀的情況及某個特定的目标,取得長期借 款來提供短期貸款,或以相反的方式進行借貸,或在没有配合有關交 易的情況下借貸。外匯基金轉這項安排而借入的款顓,亦不得超越外 匯基金條例第三條第(4)款所規定的借款限額。
4. 在今天的辦公時間結束时,外匯基金鞴發出貸償證明書而獲政 府一般收入帳目及各項基金轉撥的款項(即外匯基金向這些方面所借 的款項),總額將達到269億元。至於透過與金融市場活動而得的 款項,則會有29億元。因此,外匯基金的借款總額,將達298億元, 略低於300億元的借款限額而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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