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項問題
一九八七年三月十一日立法局會議席上
布政司霍德給林鉅成議員所提問題的書面答覆
林鉅成議員問:鑑於各決策科的司級政務官和各部門首長經常參 與制訂對市民和民生有直接影響的政策,政府可否告知本局,對 於這些司級人員和部門首長在辭職或退休後加入私營機構工作, 政府採取甚麼政策?又已採取甚麼描施以保障公眾的利益?
答
主席先生:
根據長俸條例第十六條的規定,退休公務員
的人員
領取長俸
在接受新職或從商前,倘有關工作或業務大部分是在
香港進行,便須事先申請當局批准,否則政府有可能停止發給長
僚
根據現行安排,有意從商或加入其他機構工作的退休公務員
如果能夠符合下述三項準則,便可以隨時獲得批准。
(a)
該員不會對從事該行業的對手造成不公平的競爭;
(b) 該員不致有機會濫用官方資料;及
(C) 該員不致有機會對以前任職的部門運用影響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