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九八七年三月二十五日星期三立法局會議席上 律政司唐明治致辭全文
一九八七年(土地所有權)分劃(修訂)條例草案 委員會審議階段
主席先生:
我謹動議對條例草案第4項作出修訂,修訂的內容已列於發
給各議員的文件內。
根據條例草案第4條新訂的第三條第(3)款(a)段第(i)節規定, 屋宇地政署署長在劃分土地訴訟中向法庭提交的備忘錄,不得防 礙法庭發出防止暫停土地買賣訴訟的申請失效的命令。
據我所知,本港目前並沒有申請暫停土地買賣訴訟程序的制
度,所以這項條文並沒有任何實際用途。
現在的修訂將刪去這項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