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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項問題
九八七年三月二十五日立法局會議席上
律政司唐明治給張泉議員所提問題的答覆
張宗議員問:律政司可否告知本局,他的工作方針是否在可以成立 表面證據,足以指證任何人士觸犯刑事罪行的情況下,便會正常程 序對該名人士採取檢控行動?若然,則在最近一宗事件中,一家公眾 股份公司的董事會主席曾經當眾誇大該公司所擁有財産的資產淨值; 但該名人士卻沒有受到這樣對待的理由何在?
答覆
主席先生:
我很高興終於有機會能夠在本局答覆這項問題。立法局是可以 讓我量正式公開討論這類事件的合適地方。
2.
張議員首先詢問是否可以在指證觸犯刑事罪行的表面證據成立 情況下,循正常程序對有關人士採取檢控行動。如果張議員所說的 正常程序」是指當局幾乎一定會跟着採取檢控行動的話,我的答案便 是「並非如此」。差不多四十年前,英國一位著名的律政司案赫力爵
士雙說:
「本國一直以來都並不是一定對那些涉嫌觸犯刑事行為的人士
必定採取檢控行動的,而我亦希望這種情況永遠不會改變
此外,約六十年前,案赫力爵士的一位前輩西門爵士亦曾在下議院說
「有人談論律政司的職責時,提議律政司在任何案件中,倘若
認為有關情況正如一般律師所說般「可以進行訴訟」的話,
便應該單憑這 點而決定採取檢控行動。這不但是一種最為
荒繆的說法,同時也是一項錯誤的觀念;從來沒有一位律政
可認為應該這樣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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