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
至於張議員所提問題的第三部份,我必須指出,警務處處長會 根據放儷人慌列,對放債人的背景和行為進行調查,以防止及偵查有
關罪行;警務處處長當然亦會就任何指稱違犯該條例的舉報個案,採
取行動。關於新措施方面, 一份建議重大修改該條例的修訂條例草案 ,現時仍在濃後草擬階段。該草案的大部份建議,均針對如何改善故 債人條例的施行情况,除此之外,草案亦有專門協助警方管制及調 查放債人的建議。尤其重要的是,該草案建議應授予警方權力,可進 入並搜查放債人的樓宇,以及没收文件;亦建議將根據該條例對所有 罪行提出檢控的期限,由六個月延長至兩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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