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適當的訓練,一小撮的雙語律師也許能夠以中文執業。據我 所知,香港或世界其他地方都沒有這類課程提供。因此,如 果要邁向雙語立法,香港的法律學院必須在可能範圍內盡快 提供適當的課程,迎合這種新的需要,這是絕對需要的。代
價會是高的,但我們還有其他選擇嗎?
另一個通常不為人所了解的問題,是中文只可用於初級的法 庭,如裁判司法庭和各種審裁處。地方法院、原訟庭和上訴 庭都只可使用英語。法定語文條例第五條明確規定此點。道
理很明顯,這是因為香港法律是以英國法、普通法和列案法
為基礎,而這些法律都是用英文撰寫的。當法定語文(修
訂)條例草案中重要的第四条生效,硬性規定新法律須以兩
種語文制定時,當局須考慮修訂第五條,容許全部法庭使用 中文。此外,可能還有很多問題出現。例如當一個雙語律師 選擇法律的真確中文本作為他的論據所本時,不諳中文的法
官便會遭遇困難。理論上,兩個文本的內容不有任何差
異,但實際上在法律的闡釋方面可能會出現分歧。由於中文
本已成為我們法律的一部份,所以法官不能隨意傳召專家作
証。有關的討論文件已經指出這個問題,但當局未能提供積
極的解決辦法,只是建議立法使法官能夠傳召專家作証。我
一個人並不認為立法能夠解決問題。處理這個問題時,顯然需
要運用理智、實事求是。但這個並不容易辦到。
雖然如此,但事情總要有個開端,尤其因為聯合聲明已經簽訂
了。我現在向各位議員推薦這兩項經過一致同意的修訂條例草案;這
兩項條例的通過,將成為香港歷史上永誌不忘的 件事
主席先生,本人樂意支持這項動議。
-4-
Page 150Page 15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