言之,該條文的用意是明確指出,該委員會任務重

大,可就法例翻譯的優先次序,向總督會同行政局

提出建議,確保該次序是切合實際和務實的。

(c)擬議的新訂第四C條第3款載述雙語立法諮詢委員

會的成員組合,將有修訂條文,規定在徵詢香港大

律師公會主席及香港律師會會長的意見後,分別委

任大律師及律師各1名,成為雙語立法諮詢委員會

成員。

(d) 擬議的新訂第四C條第 款亦將作輕微修訂,明確 指出雙語立法諮詢委員會可徵詢其他專業人士的意

見。

·九八六年法律釋義及通則(修訂)(第三號)條例草案

第四條:

將修訂新訂的 第十 E 條規定,除非有關公告的草擬本已 提交立法局並獲得批准,否則,不得作出任何公告,宣

佈某詞語、詞句、辦事處名稱、稱號等,在法定語文中

具相等意義。正如上文修訂法定語文(修訂)條例草案第

四B條一樣,此項修訂的目的,是加強立法局在監察方

面扮演的角色,並確保立法局擁有制定法例的最後決定

關於 一致同意的修訂,我要說的就是這麼多了。這個下午其他議

員肯定會就這兩項條例草案發表其他意見。

主席先生,現在本局制定這兩項條例,只是邁向雙語立法的第一

步,要做的還有很多。資源會是主要的問題,尤其是能否羅致到雙語

草擬法律人才。目前律政司署只能聘得5名符合這種資格的人員,但

我們不能因為有了他們,便期望會有很多以中文草擬的法律。另外兩

個重要的問題值得我們留意:

(1) 現時在香港執業的約2000名律師,從前都是以英語接受訓

練的。就他們所使用的語言來說,大部份的確是雙語。但若

要他們以中文來執業,就完全是另一回事了。或者只要經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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