議員當會記得,市民對雙語立法的原則反應良好,在休會辯論中 發言的議員亦特別強調幾項重要通則。凡此種種,對現時研究這兩項

條例草案的專案小組幫助很大。

由我汞任召集人的專案小組,其主要工作是審議條例草案的技術 問題,以及在施行時將會面對的實際困難。基本原則是最後的立法權 力是由立法局而非行政局掌握,這一點特別受到專案小組成員關注, 而條例草案中背離這項原則的問題已獲得圓滿解決,適當的修訂會在

委員會審議階段動議。

主席先生,扼要來說,條例草案建議制定法例,以便:

1. 2. 3.

本港的法例可以中英文 制定;

中英文本均是同樣真確;及

成立雙語立法諮詢委員會,就雙語立法問題向行政局提供意

見。

我不想贅述技術上的細節,不過必須提及的是經過小心審議後, 專案小組已與政府當局達成下開協議,連同法律界人士建議的修訂 將會由陳鑑泉及司徒華兩位議員在委員會審議階段提出動議:

九八六年法定語文(修訂)條例草案

第三條:

(a)新訂的第四B條將增訂第4款,規定擬宣佈現行法

例的譯本為真確文本的命令,

命令,必須待有關的草擬本

提交立法局,經由該局以通過決議案的方式批准, 始具法律效力。簡要而言,修訂建議可確保立法局 在宣佈現行法例的真確文本的過程中,擔當積極 的任務,但同時將提供令人滿意的法例文本的責 任交由政府當局承擔(得與雙語立法諮詢委員會諮 商)。

(b)擬議的新訂第四C條第(1)款(a)段,將明文擴大雙 語立法諮詢委員會的法定職權,規定該委員會向總 督會同行政局所提供的意見,「可包括建議根據第 四B條第(1)款宣佈法例文本為真確本的次序。」換

- 長 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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