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章
附則
基本法起草委員會專題小組擬稿
英方擬稿
第二條原有法律的延續和原有證件、契約的繼續有效
問題〔待擬]
第二條 香港特別行政區成立後,香港原有法 律(即普通法及衡平法、條例、附屬立法、習 慣法)除與《基本法》相抵觸或香港特別行政 區的立法機關作出修改者外,予以保留。
器
在香港特別行政區成立前受法律承認 及保護的一切與土地有關的權利,按照香港特 別行政區的法律繼續予以承認和保護
SECRET
41
第十章
附則
基本法起草委員會專題小組擬稿
英方擬稿
第二條原有法律的延續和原有證件、契約的繼續有效
問題〔待擬]
第二條 香港特別行政區成立後,香港原有法 律(即普通法及衡平法、條例、附屬立法、習 慣法)除與《基本法》相抵觸或香港特別行政 區的立法機關作出修改者外,予以保留。
器
在香港特別行政區成立前受法律承認 及保護的一切與土地有關的權利,按照香港特 別行政區的法律繼續予以承認和保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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