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章

附則

基本法起草委員會專題小組擬稿

英方擬稿

第二條原有法律的延續和原有證件、契約的繼續有效

問題〔待擬]

第二條 香港特別行政區成立後,香港原有法 律(即普通法及衡平法、條例、附屬立法、習 慣法)除與《基本法》相抵觸或香港特別行政 區的立法機關作出修改者外,予以保留。

在香港特別行政區成立前受法律承認 及保護的一切與土地有關的權利,按照香港特 別行政區的法律繼續予以承認和保護

SECRET

41

Share This Pag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