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基本法起草委員會專題小組擬稿

第三條基本法的修改權屬於全國人民代表大 、

會。

本法總則所規定的各項基本原則自本法生 效之日起五十年內不作修改。其餘部分的修改 議案應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國務 院或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的代表提出。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代表在提出修改基本法

的議案之前,須經香港特別行政區出席全國人 民代表大會代表三分之二的多数、特別行政區 立法機關三分之二的多數及特別行政區行政長 官的同意。

SECRET

40

英方擬稿

Share This Pag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