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基本法起草委員會專題小組擬稿
第三條基本法的修改權屬於全國人民代表大 、
會。
本法總則所規定的各項基本原則自本法生 效之日起五十年內不作修改。其餘部分的修改 議案應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國務 院或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的代表提出。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代表在提出修改基本法
的議案之前,須經香港特別行政區出席全國人 民代表大會代表三分之二的多数、特別行政區 立法機關三分之二的多數及特別行政區行政長 官的同意。
SECRET
40
英方擬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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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法起草委員會專題小組擬稿
第三條基本法的修改權屬於全國人民代表大 、
會。
本法總則所規定的各項基本原則自本法生 效之日起五十年內不作修改。其餘部分的修改 議案應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國務 院或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的代表提出。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代表在提出修改基本法
的議案之前,須經香港特別行政區出席全國人 民代表大會代表三分之二的多数、特別行政區 立法機關三分之二的多數及特別行政區行政長 官的同意。
SECRET
40
英方擬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