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章 香港特別行政區的法律地位和解釋、修改

基本法起草委員會專題小組擬稿

英方擬稿

第一條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第三十 條 ,香港特別行政區的政策和制度,包括社會經 濟制度,有關保障基本權利和自由的制度,以 及行政管理、立法和司法方面的制度,均以本 法的規定為依據。

香港特別行政區立法機關制定的任何法律 以及香港特別行政區沿用的法律,均不得與 本法相抵觸。

第二條 基本法的解釋權屬於全國人民代表大 會常務委員會。

香港特別行政區法院在審理案件時可以對 基本法中屬於香港特別行政區自治權範圍內的

條款進行解釋。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如對基本法 的條款作出解釋,香港特別行政區法院引用該 條款時,即應以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的解釋為準,但在此以前作出的判決不受影響

第一條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第三十一條 香港特別行政區的社會和經濟制度、有關基 本權利和自由的制度、以及行使行政管理權 立法權和司法權的制度,是在本法内所規定的

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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