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法起草委員會專題小組擬稿
對中華人民共和國尚未參加而香港已經以 某種形式參加的國際組織,中央人民政府將根 據需要使香港特別行政區以適當形式繼續參加 這些組織。
第四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締結的國際協議,中 央人民政府可根據香港特別行政區的情況和需 要,在徵詢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的意見後,決 定是否適用於香港特別行政區。
中華人民共和國尚未參加但已適用於香港 的國際協議仍可繼續適用。
中央人民政府根據需要授權或協助香港特 別行政區政府作出適當安排,使其他有關國際 協議適用於香港特別行政區。
第五條 中央人民政府授權香港特別行政區政 府依照法律的規定給持有香港特別行政區永久 性居民身份證的中國公民簽發中華人民共和國 香港特別行政區護照,給在香港特別行政區的 其他合法居留者簽發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 行政區的其他旅行證件。上述護照和證件,前 往各國和各地區有效,並載明持有人有返回香 港特別行政區的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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英方擬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