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法起草委員會專題小組擬稿

第七條 公務人員應根據本人的資格、經驗和 才能予以任用和提升。香港原有關於公務人員 的招聘、僱用、考核、紀律、培訓和管理的制 度(包括負責公務人員的任用、薪金、服務條 件的專門機構),除有關給予外籍人員特權待 遇的規定外,予以保留。

*請參看

說明(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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英方擬稿

第七條 公務人員應根據本人的資格、經驗和 才能予以任用和提升。香港原有關於公務人員 的招聘、僱用、考核、紀律、培訓和管理的制 度(包括負責公務人員的任用、薪金、服務條 件的專門機構),除有關給予外籍人員特權待 遇的規定外,予以保留,對上述制度,香港特 別行政區政府,可根據實際情況,為提高工作 效率和公務人員質素,依法加以發展和改進

說明

(1)建議刪去括號內所有字句。理由:(一)因 第二條中規定公務人員須對香港特別行政 區政府負責。故司法人員不宜包括在公務 人員之内,以免影響司法獨立。有關司法 人員的留用及待遇不變等問題,可在《司 法機關》章節中另作規定。(二)“主要官 員”由於身份及地位特殊,應在《行政機 關》章節中另作詳細具體規定,故亦不應

在本章中涉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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