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法起草委員會專題小組擬稿

第五條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可任用原香港公

務人員中的或持有香港特別行政區永久性居民

身份證的英籍和其他外籍人士擔任政府部門的 各級公務人員。各主要政府部門(相當於"司

級部門,包括警察部門)的正職和某些主要

政府部門的副職除外。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還

可聘請英籍和其他外籍人士擔任政府部門的顧

問;必要時並可從香港特別行政區以外聘請及

格人員擔任政府各部門的專業和技術職務。上 述人士只能以個人身份受聘,並和其他公務人

員一樣,必須盡忠職守,對香港特別行政區政

府負責。上述外籍公務人員的薪金、津貼、福

利待遇及服務條件應與相應職級的其他公務人

員相同。

請參看

說明(4)

英方擬稿

第五條 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可任用原香港公 務人員中的或持有香港特別行政區永久性居民 身份證的英籍和其他外籍人士擔任政府部門的 各級公務人員。各主要政府部門(相當於 "司"級部門,包括警察部門)的正職和某些主 要政府部門的副職除外。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 還可聘請英籍和其他外籍人士擔任政府部門的 顧問;必要時並可從香港特別行政區以外聘請 合格人員擔任政府部門的專業和技術職務。上 述人士只能以個人身份受聘,並和其他公務人 員一樣,必須遵守香港特別行政區的法律,必 須盡忠職守,對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負責。

第六條 對退休或符合規定離職的公務人員, 包括香港特別行政區成立以前退休或符合規定

離職的公務人員。不論其所屬國籍或居住地點

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將按不低於原來的標準

向他們或其家屬支付應得的退休金、酬金、津

貼及福利費。

第六條 對退休或符合規定離職的公務人員,

包括香港特別行政區成立以前退休或符合規定

離職的公務人員,不論其所屬國籍或居住地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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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將按不低於原來的標準

向他們或其家屬支付應得的退休金、酬金、津

貼及福利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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