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 第五節 區域組織

基本法起草委員會專題小組擬稿

英方擬稿

香港特別行政區可設立區域組織,負責文

化康樂、環境衛生等事務,及接受香港特別行 政區政府就有關區域管理及其他事務的諮詢。

香港特別行政區可設立區域〔性〕組織, 負責文康市政,及接受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就 有關區域管理及其他事務的諮詢。該等組織的 職權及組成方法,由香港特別行政區法律規定 之。

該等組織的職權及組成方法,由法律規

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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