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法起草委員會專題小組擬稿

SECRET

21

英方擬稿

(iii)立即受審,不得無故稽

誤;

(iv)

(v)

(vi)

到庭受審,及親自答辯 或由其選任辯護人答辯 ; 未經選任辯護人者,

應告以有此權利;

法院認為審判有此必要 時,應為其指定公設辯

護人,如被告無資力酬

償,得免付之;

得親自或間接詰問他造

證人,並得聲請法院傳 喚其證人在與他造證人 同等條件下出庭作證;

(vii)如不通曉或不能使用法

院所用之語言,應免費''

為傭通譯協助之;

(viii)不得強迫被告自供或認

罪。

(f) 少年之審判,應顧念被告年齡

及宜使其重適社會生活,而酌 定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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