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法起草委員會專題小組擬稿
SECRE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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英方擬稿
(iii)立即受審,不得無故稽
誤;
(iv)
(v)
(vi)
到庭受審,及親自答辯 或由其選任辯護人答辯 ; 未經選任辯護人者,
應告以有此權利;
法院認為審判有此必要 時,應為其指定公設辯
護人,如被告無資力酬
償,得免付之;
得親自或間接詰問他造
證人,並得聲請法院傳 喚其證人在與他造證人 同等條件下出庭作證;
(vii)如不通曉或不能使用法
院所用之語言,應免費''
為傭通譯協助之;
(viii)不得強迫被告自供或認
罪。
(f) 少年之審判,應顧念被告年齡
及宜使其重適社會生活,而酌 定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