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

基本法起草委員會專題小組擬稿

英方擬稿

(五)陪審制度

(四)獨立審判

原在香港實行的陪審制度的原則在

4.1

香港特別行政區內予以保留。

(六)法律訴訟原則

香港特別行政區的法院獨立進行審 判,不受任何干涉。司法人員履行 審判職責的行為不受法律追究。

4.2

6.1

香港特別行政區的檢察機關主管刑

事檢察工作,不受任何干涉。

在香港特別行政區的法院和其他司 法組織之前,人人平等。

(五)陪審制度

6.2

香港特別行政區的刑事及民事訴訟 引用原在香港適用的原則。

原在香港實行的陪審制度的原則在 香港特別行政區内予以保留。

6.3

刑事案之被告人受《公民權利和政 治權利國際公約》第十四條之辯護

原則之保護。

(六)法律訴訟原則

6.1

香港特別行政區的檢察機關主管刑 事檢察工作,不受任何干涉。

6.2

以下的原則適用於香港特別行政區 的刑事訴訟:

SECRET

19

(a)任何人受刑事控告或因其權利 義務涉訟須予判定時,應有權 受獨立無私之法定管轄法庭公 正公開審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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