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法起草委員會專題小組擬稿

附件

全國性法律在香港的適用問題

(1) 譚惠珠/李柱銘擬稿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和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 務委員會制定的法律,凡需在香港特別行政區 適用者,統由國務院向香港特別行政區行政長 官發出指令,按法定程序公佈或立法實施。

上述適用於香港特別行政區的法律,如有 不適合香港特別行政區實際情況的,香港特別 行政區行政長官可以報經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 務委員會或國務院批准,變通或停止執行。

若香港特別行政區行政長官未能按指令行 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或全國人民代表大會 常務委員可頒令將上述法律,適用於香港特別 行政區。

SECRE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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英方擬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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