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法起草委員會專題小組擬稿
英方擬稿
[駐軍人員除應遵守全國性的法律外,還應 遵守香港特別行政區的法律。
第六條 有關香港特別行政區法律的有效問題
·
駐軍費用由中央人民政府負擔。]
第五條 香港特別行政區享有行政管理權,按 本法的有關規定自行處理財政、金融、經濟、 工商業、貿易、稅務、郵政、民航、海事、交通運輸 、漁業、農業、人事、民政、勞工、教育、醫 療衛生、社會福利、文化康樂 市政建設、 城市規劃、房屋、房地產、治安、出入境、
天文氣象、通訊、科技、體育以及其他方面的
行政事務。
第六條香港特別行政區享有立法權。
有關香港特別行政區法律的有效問題 [待擬 ]
關於全國性法律在香港特別行政區適用的
問題〔待擬,請參看本章附件]
(a)香港特別行政區享有立法權。香港特 別行政區的立法機關可根據本法的規 定並依照法定程序制定法律,報中華 人民共和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 員會備案。香港特別行政區的立法機 關制定的法律凡符合本法和法定程序
者,均屬有效。
1
(b) 倘若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在 諮詢其基本法小組委員會後,認為任 何由香港特別行政區的立法機關制定 的法律與本法不符,得將該特別行政 區法律交回行政長官,並要求香港特 別行政區政府採取下列行動:
(i)
(i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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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採取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認為 必要的措施,遵照全國人民代 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所定的解釋 執行本法;和
搽必表
取要大行
執
暫時停止執行該特別行政區法 律,直至本法已如上執行為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