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 中央與香港特別行政區的關係

基本法起草委員會專題小組擬稿

英方擬稿

第一條 香港特別行政區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的 一個享有高度自治權的地方行政區域。香港特 別行政區政府直轄於中央人民政府。

第二條 中央人民政府依照本法第四章的規定 任命香港特別行政區的行政長官和行政機關的 主要官員。

第三條 中央人民政府負責管理與香港特別行 政區有關的外交事務。

香港特別行政區依照本法第七章及其他條 款的有關規定自行處理中央人民政府授權的對

外事務。

中華人民共和國外交部在香港設立機構處

理外交事務。

第四條 中央人民政府負責管理香港特別行政

區的防務。

中央人民政府駐香港特別行政區負責防 務的軍隊不干預香港特別行政區的地方事務。 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在必要時,可向中央人民

府請求駐軍協助維持社會治安和救助災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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