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法起草委員會專題小組擬稿

英方擬稿

第六條 香港特別行政區境內的土地和自然資 源屬於國家所有,由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負責 管理、使用或以國家的名義出租給個人或法人

團體,其收入歸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支配。

第七條 香港原有法律,即普通法及衡平法,

條例、附屬立法、習慣法,除與本法相抵觸或

經香港特別行政區的立法機關作出修改者外,

予以保留。

第六條 香港特別行政區的土地和自然資源, 屬於國家所有,由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負責管

理、使用或代表國家出租或以其他方法批給個

人或法人。香港特別行政區自土地和自然資源

所取得的收入,全部歸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使

用。

第七條 香港特別行政區成立後,香港原有法 律(即普通法及衡平法、條例、附屬立法、習 慣法)除與本法相抵觸或經香港特別行政區的

立法機構作出修改者外,予以保留。

第八條 香港特別行政區行政機關、立法機關

和司法機關,除使用中文外,還可以使用英文

在香港特別行政區實行的法律為本法,香 港原有法律和香港特別行政區立法機關〔根據 第二章第六條的規定】制定的法律。

第八條 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立法機關和法... 院,除使用中文外,還可使用英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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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ECRE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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