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前言

CCBL-SG/RDI-INTI-FR01-870314

居民及其他人的權利自由福利與義務專責小組在第五次會議通過舉辦一個有關新界原居民權

益研討會。研討會於九月六日舉行,會後,曾就研討會所收集意見及建議寫成一個報

告,而專責小組於第十次會議再就該報告及有關資料作出討論,寫成此份討論文件,並將此

份文件連同「新界原居民權益研討會」之報告及書面意見與雜誌、報紙上有關之資料作為附

件,一併交起草委員會。

2.

「原居民」的意思:

3.

「原居民」一詞,為「其父系為一八九八年在香港的原有鄉村居民」。

新界「原居民」權益在基本法上的寫法

3.1 有反對將新界「原居民」之權益寫於基本法内,闪:

3.1.1 無可否認,新界原居民」現時是享有一些特別權益,這是歷史遺留下來的結果,但却是封

建的遗,且長遠看來,香港地少,繼續去满足「原居民」的權益是不設實際的。

3.1.2 香港在回歸中國後,所有在港的中國人都應一視同仁,不應還有所謂新界原居民的類別。

3.1.3 「原居民」之權益只是政策性或習慣引申出來之權,並非憲法性的,故不應由基本法去處理。

3.1.4 結構草案第三章十三、十四節已將新界「原居民」權益包括在内,故無需特設一欄,將之突

出。

3.2 另外,亦有赞成應將新界「原居民」之權益寫於基本法内,因:

3.2.1 既然結構草案第三章十五節曾提到 「新界原居民的合法權益受保護」, 而其所指意思已在

「中英聯合聲明」附件三有提到,若將之取消不提,易造成放感反應。

3.2.2 一向享有之權被删去,定使權利享有者產生反感,只要將來可因應社會改變,容讓政府有所

修改便行。

3.2.3 新界原居民的權益,是根據清代的慣例和習俗遗留下來的,1898年後港府租借新界也是探取

慎重的政策,給予新界原居民原來的各種權益和传统習俗,接受原居民争取不少合情合理

的和對香港繁榮安定有利的各項設施,這是歴史的渊源,不是封建遗物,灭绝不是甚麼特權。

3.2.4 香港主權回歸中國後,所在港居住的中國人和從香港到海外謀生的原居民,及其家屬兒女等,

也同樣是中國人由于歴史遗留下来的個別原因,如享有個人權利及祖宗遺産合法承繼權利等

都應立法保護,所以新界原居民已有的基本權益應該與市區居民區別開來。

3.2.5 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是香港特碼的根本人法,香港市民想盡量争取得到的權益,要明確地

寫進基本法内,同樣道理新界原居民的基本權益和要争取未來的各種合情合理的權益,也應

該要寫進基本法内。

3.2.6 有建議,寫進基本法之寫法為「新界原居民原有的各種攆益應該受尊重,並按當時法律來規

定」,意思則保留新界原居民现时法律規定之各項權益,保持五十年不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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