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3 甚麽機關(特區法院?中國法院?或是由特區及中國成員組成的委員會(法庭?)負責對香港法例

作憲法審查?

聯合聲明中的有關條文:

附件一第二節第二段:「香港特別行政區的立法權屬於香港特別行政區立法機關。立法機關可 根據《基本法》的規定並依照法定程序制定法律,報中華人民共和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 員會備案。立法機關制定的法律凡符合《基本法》和法定程序者,均屬有效。」

中國憲法中的有關條文:

第六十七條第八節:人大常委會有權「撤銷省、自治區、直轄市國家權力機關制定的同憲法、 法律和行政法規相抵觸的地方性法規和決議。」

A 聯合聲明規定特別行政區立法機關制訂的法律須報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備案,其意思僅指 將來制訂的法律須向人大常委備案,而不包含或暗示否決權。此外並有意見表示,特別行政區 立法機關制訂的法律,凡與國防或外交事務無關者,人民代表大會或人大常委會無權否决。

B 至於如何决定特區制定的法律是否符合基本法,則有以下意見。未來特區立法機關制定的任何 法例或現行的任何法例,如與基本法相違者,均由法院根據基本法宣告為無效。此乃法院司法 功能之一。無論是否還有其他機構處理此問題,法院依然有此職責。

有建議指出如人大常委會認為由特區立法機關制定並向其呈報的法律是違反基本法,人大常委 會可透過以上4.1所述的憲法法庭宣佈該法律為無效。 提交憲法法庭的行動須在該法律呈報人 大常委會後的某段時間內進行。有建議認為應以三個月為期限。特區立法機關制定的任何法律, 如没有如上所述提交憲法法庭,則會在涉及其條文的司法程序中受審查。

還有其他意見:

意見 A

如案件涉及本地法例與基本法是否相符的問題,特碼法院亦應有權審理,惟此類案件的終審權 應屬人大常委會所有。

意見 B

如案件涉及本地法例與基本法是否相符的問題,特區法院無權常理。只有人大常委會才有此權

意見 C

任何特區法律,如既不影響中央特碼權力關係,亦不干預中央在國防及外交事務的責任,而只 涉及香港内部事務,則人大常委會不會行使其權力宣佈此類法律無效。

在任何情况下,人大常委會的權力只限於宣佈法律為無效的消極權力,而不能行使積極的權力,

以解釋特區政府制定的法律。人人或其常委會均無駁回法律的一般權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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