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 有意見指出九七年後,處理特區與各省區關係的機構將會與現在不同,因為香港的主 權移交中國後,英國駐北京大使館(其職責可參考3.2)便不能代替香港處理香港的事 務,包括簽證;英國領事館一向行使的有關香港的職權是代表英國政府行使的,九七
年以後取代這機構應屬:
1 香港的機構;或
2 中央的機構;或
3 共同的機構。
有建議指出有關簽證的事務,特區政府及中央政府均應有部門負責。而其他的一般事 務,可以由中港雙方常設代表去處理;或是國務院訂下若干守則,由特區政府及各省
區切實遵行。
有委員認為特區與各省區關係涉及中央機構的問題,應屬中央與香港特區的範疇,而
不屬於在特區與各省區關係的層面。
(4) 有委員以現時香港與其他省區的關係為例說明第三點共識,指出各省區原設於香港的 經濟機構,例如廣東的海、福建的華、上海的上海奕業等,可以繼續存在。擬在 香港特別行政區新設的國內經濟機構,按香港的公司法組織。在香港法例而言所有這 些機構是與其他的公司一樣,不應有特別的權利,故在九七年後,無須特別處理。
6. 結語
本報告介紹了現行香港與各省區在經濟、文化及出入境的情况,同時列出聯合聲明中有關 香港特區與其他省品的條文。此外,本組委員對處理特區與各省的原則,主要達到三個 共識:(1)基本法在全有效;(2)其他省區人士出入香港特區應按現行的方法處理;(3)香港 特區與其他省區的關係應是對等的關係。再者,香港特藟與各省區關係中其他的環節如司
法、雙重税務等問題,將會由其他工作組或專責小組另行報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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