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4 中國「外交部港澳辦公室」主要負責中國以外交途徑處理涉及香港和澳門有關外交方

面的事務。

4. 聯合聲明內提及特區與各省區關係的條文:

4.1 附件一第一節:「香港特別行政區直轄於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央人民政府。」

4.2

附件一第十四節:「對中國其他地區的人進入香港特區將按現在實行的辦法管理。」

5. 處理香港特區與各省區關係的原則

5 . 1 共識

(1) 基本法對香港特區與各省區的約束力:

基本法將是九七年後香港使用的基本火法。基本法為全國人民代表大會通過的法律,

適用於香港特別行政區,並在全國有效,内地各省、區人士來港均須遵守基本法。

(2) 大陸人士出入香港特區境的情况:

聯合聲明附件一第十四節提到「對中國其他地區的人進入香港特別行政區將按現行的

辦法管理。」

香港特區與各省區出入境的管制,應按照現時實行的方法處理,至於具體的名额及入

境手續,應由中央政府與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按當時的情况以協商方式解決。

(3) 特碼與各省區的其他關係:

香港特別行政區直轄於中央人民政府,香港特區的地位至少不低於省或中央直轄市,

故特區的地位與其他省市對等。特舞與其他省區的關係應以雙邊關係協商解決。如有

特區與內地省區產生矛盾或纷争,應透過雙方認可的第三者進行仲裁或調解。

5.2 其他意見

(1) 有關第三點共識提到的第三者,有委員認為即由國務院負責,另有委員建議成立一個 專門機構負責。有委員認為香港特別行政區與内地區產生矛盾或糾紛,如涉及中央 的職排範圍內,最終應由中央決定。至於調解的程序,有委員認為應寫在基本法内, 將更有利於香港,但亦有委員覺得不應寫在基本法内,以保留伸缩性。

(2) 香港與廣東省的關係:

廣東省因與香港毗連,關係密切。香港現時的食水及糧食都大部份由廣東省輸入。預

料九七年後,兩地關係更加密切。

有委員建議為了使兩地的溝通更加方便,未來特區與廣東省可設立特别的聯絡處,就 經酒等問題進行直接接觸,不需要事事經中央屬下的機構。而且法入境、邊境事件, 捕漁海域等聯絡調處工作,可通過適當途徑由廣東省與香港協商解決,如雙方對有開

事件經商議而未能獲得解決者,則報請國務院處理。

另有委員認為香港特區與廣東省的雙邊關係,可根據其装 原則協商解決,不用設

立聯絡處或以其他的途徑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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