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目前新聞業的情况

4.1 現時香港註冊的報章有68份(中文51份、英文14份、雙語1份、日文2份);雜 誌有516份(中文317份、英文130份、雙語68份、三語1份);電台2間;電視台

2間。從這些數字可以看到,香港的傳播事業十分蓬勃。綜合而言,其特性有

四點:

4.1.1 出版時除需繳交保證金或人事擔保一萬元外,基本上没有限制。 4.1.2 商業活動,自負盈虧:

香港衆多传媒中,除了香港電台是政府擁有外,都是私人企業,屬商業活

動的一種,大部份新聞機構需要自負盈虧,故此都十分重視公眾對其接受

的程度。

4.1.3 不同政治觀點:

香港新聞業之間,存在着相當明顯相異的政治觀點,這些代表各種政治力

量、觀點的刊物,都可以自由出版。

4.1.4 遵守法律:

香港的報刊雜誌及電子傳媒,都必需遵守法律。根據政府檔案顯示,1985

年香港雜誌被政府檢控的有46宗,报章被政府警告的有5宗,全都是觸犯

第150條例《不良刊物條例》,因為圖片或文字帶有淫亵性而受到檢控或警

先。

此外,個人或公司在1985年以誹謗為由入稟法院控告報章雜誌的約有60宗。

4.2 在處理電子媒介的問題上,就有着更嚴格的規例:

由於電視台的頻道有限,而且可說是免費提供服務的,儘管將來或會有有

線電視出現,觀衆要付錢才可以收看節目,可是卻無滅其强制性,仍然是

是一扭開附,電子媒介所持的觀點便自然侵入每一個家庭,故此其影響力

十分龐大,加上電視台頻道通常是被視為公眾財產,所以國家通常都會對

電子傳媒的擁有者予以一定限制,(例如共國籍必須是本國國籍等)並不單

純視之為普通商業活動。香港亦不例外:目前法例規定,所有獲發電視牌

照的公司,其大多數積極參與管理公司事務的董事必須是經常在香港居住

的英國國民,以防止這强而有力的传媒被濫用。

4.3. 現時執行此類條例的機構有:

(1)法庭 (2)警務處 (3) 影視及娱樂事務管理處, (4) 報刊注册處

(5) 海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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