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4

(1)根據中英聯合聲明,該等人士應自動享有在港居留權,毋須特別申請,所以不應受限 於能進入香港之名額內(現行名額是每日七十五人)。本意見的理論基礎為:《中英聯 合聲明》没有矛盾的地方。《中英聯合聲明》內有關管理中國其他地區人士進入香港

的條文只適用於在港没有居留權的人士。

(2)另有意見認為根據中英聯合聲明另一條文「對中國其他地區的人進入香港將按現在實 行的辦法管理」,該等人士未必享有在港居留權,所以他們移居香港人數應包括在每

日發出之名額内。

(3)如果特區政府覺得從大陸移民入香港的程序超過特區能夠負擔的,特區政府有權向中 央政府提出協商,增滅每日入境之名额。至於現時中港政府同意的名额,到九七年時

應由雙邊協議決定,不需要在基本法内规定。

中英聯合聲明中未有提及那些人士可因合法的婚姻關係而獲取居留權。因此,下列幾類人

士應否享有居港權利:

(1)在九七年之前或以後在特區通常居住連續七年以上的中國公民的配偶;

(2)在特區成立以前或以後在當地通常住連續七年以上並以香港為永久居住地的其他人的

配偶;

(3)在香港特別行政區成立以前只在香港有居留權的其他人的配偶。

有意見認為只要上述人士的婚姻關係為實質婚姻,其配偶按情理應可享有居留權。但因特 區本身的情况有别於其他地區,特區政府應有權作出控制,以減少因婚姻關係而入境的人

士對香港人口、社會福利和各種設施所做成的壓力。

5.

結語

綜合本份討論文件,討論了四個入境管制和簽證方面的問題,並列出有關建議。首先討論 了外地人士要進入特碼作短期停留的情况。有意見認為特區應自有入境管制權。如入境人 上需要辦理簽證手續,提議分別由特區駐外簽証辦事處,中國駐外地外交機關或香港駐外 商務機構負責。在外地人士移居特區的問題上,中央與特如何協調;有意見指出根據中 英聯合聲明,特區有權處理,所以中央與特區不存在協調問題。另外,討論到有權在港居 留人士而在内地出生的子女的居港權利,有意見認為該等人士應可自動享有居留權,另一 意見認為他們並不自動擁有居留權,因此特區政府可決定他們入境的人數及優先次序及當 太多内地人士移民香港特區時,特區政府有權向中央政府提出協商,减少每日移民的名額。 最後一個問題是討論到那幾類人士可因婚姻關係而獲得特區居留權,委員指出只要其配偶 及持有永久居民性居民身份證人士的婚姻為實質婚姻,便應有居留權,但亦有委員指出一 如按照現行辦法,到時特區政府也可按當時的需要而實施管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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