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5.1.1 根據英國政府在八三年一月一日所實行的英國國籍法,如申請人在八三年一月一日前與
其為英國屬土公民的香港配偶結婚,申請人可於五年內向英國海外大使館辦理登記手續, 只要能提出-
分的證據證明申請人與配偶的關係為合法的婚姻關係,申請人便可按登記 手續而得到與其配偶相同的國籍身份,即英國屬土公民的身份。因着所獲取的國籍而自
動享有入境權。
3. 5.1.2 至於在八三年一月一日後與身為英國屬土公民的香港本上人士結婚的申請人需先在其所 居住地向領事館申請來港,進入香港後可申請居留簽證,在港居留約三至四年後,並在 符合居留條件情况下,可向人民入境事務處歸化入英國屬土公民國籍,得到入境權及免
受居留條件限制的自由。
3. 5. 1. 3 在八七年三月二日前在港居住的香港男性居民(包括永久性居民及臨時居民)配偶均有權
以夫妻團聚為理由申請居留簽証,而在八七年三月二日行政局更動議通過放寬入境政策, 准許本港女性居民以家庭團聚為理由申請其外籍丈夫來港居留並享有與其配偶同等的居 民權利,但夫婦二人的婚姻關係必須是可以證明的,而且該申請是否獲得批准,將會按 個別情况而定。不過,新入境政策將不適用下列人士(不論男性或女性)
(1)自七五年四月三十日起,來自印度支那國家(例如柬埔寨、越南等)人士的申請,將
不會被考慮。
(2)來自中國人士。
(3)前為中國居民人士,但自七九年一月十五日後定居澳門人士。
3.5.2 來自中國的配偶
香港人民入境事務處自七九年一月十五日開始,停止接受中國居民申請入境。此後中國居 民如要移民香港,不論性別及年齡,均要向中國政府公安局申請來港定居之「往來港澳通 行證」。根據協議,以上述方式來港定居之各類人士每日最高限額為七十五人。一經批准, 來港人士便可按指定日期離開中國,並在羅湖辦理入境手續。
3.6
居留限制
凡來港旅遊人士應毋須工作而備有-
足的旅費維持其在港的生活。旅遊人士均不得受僱從 事任何職業(無論受薪或非受薪)、經替生意、或入學就讀;此外,除在極為特殊的情形下, 旅遊人士於抵港後均不准改變其旅客身份。
申請來港讀書人士在獲得入境批准後,只能在人民入境事務處處長批准的學校中就讀,不
能從事任何職業或經替生意。
申請來港工作人士,只能在人民入境事務處處長批准之職業中工作。另外,受僱的合約海 貝在其所屬船離開十四天後,不可以再逗留於香港。
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