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8.

SECRET 高度機密

(C)“徵稅和公共開支經立法機關批准、公共開支向立法機關

負責和公共賬目的審計等制度,予以保留。

"

再者,按照聯合聲明的規定,行政機關必須對立法機關負責, 所以,除了上文第17(c)段所提到立法機關可控制公共開支外,立法 機關還要有相等於目前立法局所擁有的權力,以辯論政策問題及就政 策和行政的一切問題質詢行政機關的代表(請參閱第二份紀要第12- 13段)。立法機關的議員也應享有相等於現行法律所規定的特權和豁 免權。因此,將來特別行政區的立法機關的任務和職責實質上將同現 在的立法局一樣。

19.

有關第17(a)段,將有需要考慮非政府官員的立法機關成員是 否應該有權提出一些對政府政策産生重大改變、或者牽涉到徵稅或公 共開支的法案。香港現行的憲制文件規定,只要有關的動議不致牽涉 動用公帑,每一位立法局議員都可以提出任何問題以供辯論。假如動 議牽涉到公共開支,則先要徵得總督批准,才能夠在立法機關提出。 為了要確保財政預算繼續受到控制,基本法或宜作類似的規定。

G.F.316

L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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