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F. 316

SECRET 高度機密

成員的產生方法和任命

4.

一九八六年五月的第II號文件建議將來的行政局可由以下兩種

辦法的其中之一組成:

5.

(a)由行政長官本人從主要官員及立法機關成員或其他人士中

選出;

(b)最低限度有部份成員是由立法機關成員中互選出來。

如要保留上文第2段所述的現行制度下的主要特點,採用(a)項

辦法可能較合適,因為行政長官可以挑選他認為最能就重要政策問題

向他提出建議的人士出任行政局成員。為賦予行政局必需的威信,行

政局成員可以由行政長官提名,再由中央人民政府任命。

成員組織

6.

行政長官可以和現在一樣,擔任行政局主席。行政局成員可以

包括:

6包

7.

(a)當然官守議員(將來相等於目前的布政司、財政司和律政

司的官員);

(b)若干其他主要官員;和

(c) 【非官守”議員。

基本法可就當然官守議員作出規定。為確保將來的行政局能

讀真正有代表性地反映香港人的意見,規定大部分成員須為“非官

守”議員看來是適當的。

8.

行政長官適宜有權自行建議非當然官守議員任期的長短,但行

政長官必須遵守一項指導原則,就是該等成員的任期不應少於一年,

也不應較行政長官本身的任期為長。另外,亦有需要規定成員可再度

獲委任;以及根據行政長官的建議,並基於刑事罪行、嚴重不當行

為、嚴重失職或無力履行職責等理由可撤銷某成員的任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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