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F. 3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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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員的產生方法和任命
4.
一九八六年五月的第II號文件建議將來的行政局可由以下兩種
辦法的其中之一組成:
5.
(a)由行政長官本人從主要官員及立法機關成員或其他人士中
選出;
(b)最低限度有部份成員是由立法機關成員中互選出來。
如要保留上文第2段所述的現行制度下的主要特點,採用(a)項
辦法可能較合適,因為行政長官可以挑選他認為最能就重要政策問題
向他提出建議的人士出任行政局成員。為賦予行政局必需的威信,行
政局成員可以由行政長官提名,再由中央人民政府任命。
成員組織
6.
行政長官可以和現在一樣,擔任行政局主席。行政局成員可以
包括:
6包
7.
(a)當然官守議員(將來相等於目前的布政司、財政司和律政
司的官員);
(b)若干其他主要官員;和
(c) 【非官守”議員。
基本法可就當然官守議員作出規定。為確保將來的行政局能
讀真正有代表性地反映香港人的意見,規定大部分成員須為“非官
守”議員看來是適當的。
8.
行政長官適宜有權自行建議非當然官守議員任期的長短,但行
政長官必須遵守一項指導原則,就是該等成員的任期不應少於一年,
也不應較行政長官本身的任期為長。另外,亦有需要規定成員可再度
獲委任;以及根據行政長官的建議,並基於刑事罪行、嚴重不當行
為、嚴重失職或無力履行職責等理由可撤銷某成員的任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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