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F.316

18.

SECRET 高度機密

(b) 作為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的首長,並領導香港特別行政區

政府;

(c)就基本法授予他的權力範圍下的所有事務,確保特別行政

區的行政管理良好,並嚴格執行聯合聲明所規定的基本政

策;

(d)履行以上職責時,當按照行政局的建議行事(請參看第二

份紀要)。如行政長官拒絕接納行政局的建議,應將拒絕

的理由紀錄在案。

為符合聯合聲明的規定,行政長官作為特別行政區政府首長的

具體職權應包括:

19.

(a)提名行政局的成員,報中央人民政府委任,並出任行政局

主席;

(b)領導公務人員的工作;

(c)提名主要官員和同等職級的顧問,交中央人民政府任命;

(d)委任或開除其他公務人員,但行使這權力時,必須根據獨

立的公務員叙用委員會的建議。

(e) 根據聯合聲明規定的程序委任法官或予以免職;

(f)在中央人民政府授權下,處理有關經濟、文化和其他相近

性質的對外事務;

(g) 執行香港法律規定的其他法定職責。

目前,總督以總督的身份及立法局主席的身份,在立法局内享

有某些指定的權力。作為總督,他享有的權力包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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