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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九八六年毀謗(修訂)條例草案
摘要說明
本條例草案的目的在規定
(a) 毀謗條例第十四條內載關於維護特有權的規定,對報章、電台或電
視台報導消費者委員會所發出的公告或其他事項,亦予適用;及
(b) 在毀謗條例第二十八條(即前經香港法例一九八五年第三十九號區 域市政局條例(前譯「區域議局條例」)修訂的條款)所指定的機構名 單內,加列「立法局」和「區域市政局」兩項,從而使這兩機構選舉活 動中候選人所發出有毀謗成份的陳述書,不受特有權所維護
。
同時,當局亦藉此機會把原有條例内凡提及「殖民地」這字眼,都以
「香港」一詞加以取代。
三、
本條例草案對政府開支和人手需求方面都沒有影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