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房屋政策的連續性及局部性
在本港發展公屋的歷程中,建設公屋目的在不同的歷史環節 有不同的社會目標。一九五三年以前,港府在房屋問題上未曾對 市民作出任何扶助,直至一九五三年的石硤尾大火,政府即時成 立徙置區安頓火災災民,並成立屋宇建設委員會,為低入息居民 提供廉助居所,明顯地,政府目的是幫助最有需要入住低租金 公屋人士;至一九七二年,總督麥理浩爵士提出「十年建屋計
劃」,
讓市民擁有一個合乎標準的獨立永久居所。另一方面,公 屋單位亦提供清拆後安頓市民居住的一個交易條件,以一九八二 年度為例,因配合社會發展計劃而住所遭清拆的入住公屋居民就 達八千人,佔當年有一萬二千一百七十人名列登記冊申請者超過 半数。因此,過往房屋入住政策的多類標準,是足以令致現在 「富戶政策」未能適應各類公屋居民的獨特性而受到廣泛的不滿
和批評。
(3)對「富戶政策」的參與性
房委會在八五年八月公佈「綠皮書」,作全面性的民意諮 詢,其精神是可嘉的。但令人略感意外的是在計算子女入息比率 上,房委會未有依據市民一般的意見而作出修訂。在這個民主、 開放的社會,政府的政策制定應聽取及吸納各方面的意見,尤其 在公屋問題上,公屋居民有其切身的關係,他們亦最了解公屋問 題的獨特性。可是,往往公屋政策郤缺乏公屋居民的參與決策, 使政策的具體實行和細節都未能有-
份顧及。因此官民對「富 戶」政策形成對立的情形。
(4)
「富戶政策」的精神和細節互相違背
該政策原意是使最有需要入住公屋人士可以更快地入住,縮 短輪候時間,因此,而要一些有能力負擔居屋或私人樓宇租金的 居民能搬出公屋,騰空更多公屋單位。但是,根據房委會的建 議,家庭人數多的住戶須付出更大和額外的租金才能繼續入住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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