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過,入息中位數的特點之一,是它位於住戶入息分佈統計數字 的中點,表示有半數住戶的入息高於這數值,而另一半則低於這數 值。若收取入息中位數15%的租金,入息低於中位數的住戶實際上便 須支付高於其入息15%的租金。而入息在分佈統計數字最低點的住戶 或須支付高達其入息30%的租金。相反地,入息超過中位數的住戶則 只須支付少於其入息15%的租金。這現象引致境況較差的住戶受到不 公平的對待。因此,為維護社會公平原則,同時為符合公屋政策的 社會目標,我認為應向入息低於中位數的住戶收取相等於入息中位數 10%的租金,而入息超過中位數的住戶,則應支付相等於入息中位數
15%的租金。
我們不應將房屋資助視作終身應得的權利,在房屋成本中,住客 所應分擔的費用,應該是與其入息有聯繫。因此,我贊同檢討公屋住 戶資助小組委員會所作的建議,認為應要求在公屋住滿首十年而家庭 總入息超逾經修訂的資助入息限額的住戶,繳付原來租金的雙倍。由 於這些住戶目前的租金中位數約為330元,即使將租金增加一倍,料 想也不會使住戶遇到經濟困難,對於在舊型屋邨居住,有多名成員全 職工作賺取工資的大家庭,付雙倍租金更應沒有問題。只要富裕的 公屋住戶願意繳交應承擔的租金,他們的租住權,亦如私人樓宇的住 戶一般,獲得合理的保障。
對於建議設立一個隸屬管理小組委員會的專責小組,以便處理特 殊情況的個案,實在是值得我們支持。為確保該專責小組能夠以公 正的態度處理其工作,該小組應該是獨立,不受房屋署支配,而其成 員則應包括房屋委員會以外的人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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