檢討公屋住戶資助小組委員會報告書
我們曾詳細討論實施此項新措施的意義及目的。部份議員認為, 正如其他支持建議的論點指出,即使當局徵收雙倍租金,加租後的租 金水平依然合理,住戶仍可負擔,故可能不能達到「雙倍租金」建議 的原本目的,即利用加租方法逼使經濟環境較佳的住戶遷出。其他議 員則對不應着令擁有物業的住戶遷出,以騰空單位供輪候公屋登記冊 上符合資格的申請人入住一點,未感信服。雖然,經過廣泛諮詢後, 綠皮書的原來建議已有所修訂,部份議員仍不同意建議的家庭入息計 算方法及修訂後的資助入息限額計算方法。
大致上,我們贊成在住戶入住資助房屋十年後,當局應重新評估 住戶的財政狀況,以決定應否繼續提供同樣水平的資助。但我們大多 不贊成住滿十年後即自動加租及住戶本身須負責證明入息沒有超逾限 額等建議。我們大多希望當局能規定住戶在住滿首十年後申報入息, 不願申報的住戶如願意付新租金,可申請豁免申報入息。我認為這 不單是形式上的問題,更可加強應把資助金額予有需要人士的原 則,當局不應毫無限制或永遠提供資助;另一方面,當局應根據真憑 實據才減低或撤消資助。報告書假設所有住滿十年的住戶,都超逾資 助入息限額,除非他們能證明實情並非如此,否則須繳付雙倍租金, 這在原則上是錯的,尤其因為按照估計,超逾入息限額的住戶的實際 數目只佔此類住戶的5%。
若能實行下述各點,我支持報告書的建議:
1. 所有住戶在住滿十年後必須申報家庭入息,而租金的增幅必
須以住戶的實際經濟狀況釐定。
2.
當局應考慮這些住戶負擔租金的能力,使居於較新的屋邨而 租金為租金與入息比例中位數10%以上的這類住戶不會因這 項措施而陷入困境。
3.
該等住戶必須有權隨時遷往租金較低的單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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