备
忘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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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部收到大不列颠及北爱尔兰联合
王国驻中华人民共和国大使馆一九八六年十一月二十七日
关于香港身份证明书和有关事项的备忘录,并提及中英联
合联络小组有关事项的讨论,现谨阐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
府对联合王国备忘录所提有关问题的立场及理解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大不列颠及北爱尔兰
联合王国政府关于香港问题的联合声明附件一第十四节的
有关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允许身份证明书〔如联合
王国备忘录附件所述经过修改的并由香港政府在一九八七
年七月一日至一九九七年六月三十日(首末两天包括在内)
期间发出通常有效期为十年的身份证明书在一九九七年
六月三十日以后可继续使用,直至期满为止。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同意香港政府在一九八七年
七月一日至一九九七年六月三十日(首末两天包括在內)期
间给在香港有居留权者发出的香港身份证明书内,可附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