港特别行政区,以及该等身份证明书内所提及的“香港”, 在一九九七年七月一日及以后将被认为指“香港特别行政

区”。

大不列颠及北爱尔兰联合王国 驻中华人民共和国大使馆(印)

一九八六年十一月二十七日于北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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