VDLC 198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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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xchanged on 27/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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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page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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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11
备忘录(译文)
大不列颠及北爱尔兰联合王国驻中华人民共和国 大使馆谨提及中英联合联络小组就香港身份证明书问题和 有关事项所进行的讨论及大不列颠及北爱尔兰联合王国政 府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关于香港问题的联合声明附件一 第十四节的有关规定。大使馆并提及大使馆与外交部于一 九八六年四月十一日互换备忘录一事。
二、为确保身份证明书持有人在临近一九九七年和一 九九七年之后这段期间外出旅行时不致遇到困难,香港政 府在一九八七年七月一日至一九九七年六月三十日(首 末两天包括在内)的期间内,将继续签发十年有效期的 身份证明书。据联合王国政府的理解,该等身份证明书在 一九九七年六月三十日以后可继续使用,直至期满为止。联 合王国政府亦理解到香港政府于一九九七年七月一日前签 发的身份证明书内所提及的“香港”,在一九九七年七月 一日及以后将被认为指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別行政 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