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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九八六年家庭暴力條例草案

摘要說明

本條例草案旨在使地方法院,以及在若干情況下使最高法院原訟庭 能迅速對一名因家庭暴力而蒙受痛苦的人加以保護。法庭可以在夫婦一方提出 申請時頒發禁制令,從而

(a) 限制另一方騷擾該名申請人或與該名申請人同住而年齡未逾21歲的

「兒童」;

(b) 禁止上述一方進入婚姻居所或其中部份地方,或進入一處指定的地

方範圍內;及

(c) 規定上述一方容許該名申請人佔用婚姻居所或其中部份地方(草案

第三條 )。

假如有關申請人或一名「兒童」的身體已受到傷害,則法庭可在其所 發出的禁制令內加列一項拘捕權,授權警務人員以一名人士使用暴力為理由, 或以該名人士在若干有關的情況下在一處指定的地方範圍內出現為理由,拘捕 該名違反禁制令的人士(草案第五條)。

三、

根據草案第六條的規定,法庭首次所頒授的拘捕權、禁止夫婦一方 進入婚姻居所的命令以及准許一名申請人佔用婚姻居所的命令,其有效期只以 三個月為限,但其後得延長至六個月(草案第七條)。

除下述情形外,本條例適用於男女同居關係,一如其適用於合法的 婚姻關係(草案第二條第(2)款)。該情形——對於頒發命令的權力方面,亦 即附以拘捕權、禁止夫婦一方進入居所、或准許申請人佔用居所等命令的權力 方面,法庭在考慮兩人關係的永久性後,認為適宜頒發該等命令才會進行頒發 (草案第六條第(3)款)。

五、 草案第八條授權首席按察司制定所需的規則,以便執行本條例的規 定。

本條例草案對政府開支和人手需求方面並沒有重大影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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