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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九八六年地下鐵路(收回土地及有關規定)
(修訂)條例草案
摘要說明
根據原有條例第十五條第(3)款的規定,凡土地業主的土地發展計劃 如因當局以該計劃與鐵路建築工程有所牴觸為理由而不予批准時,得要求當局 收回該幅土地。本(修訂)條例草案現擴大上述規定的適用範圍,使該項規定亦 適用於擬議港島東部橫越海底鐵路通道建築工程影響的土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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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條例草案已藉此機會對原有條例第三條作出一項修訂,以配合該 條例在較早時所作出的一項修訂
三
本條例草案對政府人手需求並沒有影響。至於為應付上述修訂所導 致的索償聲請,政府雖得先行垫付有關款項,但該等墊付款項在日後會予償還 給政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