擠塞與擾嚷,噪音,環境污染等滋擾,生意將受影响而下降..
4) 西行人天橋建成後,本号現有之招牌將受遮擋,而失去招牌本身之效 果,若本号要再顯示此招牌,則必然要將其位置更改例如拆除原有 招牌,另建造一新招牌伸出街中心,以避过行人天橋之遮擋,則 此一拆一建除增加麻煩及影响生意外,尚要支出额外资金.. 5)同樣本号之铺面亦因受行人天橋一边之遮擋,铺面内外之裝飾 因受遮擋而失色,尤其本号近期已支出一項費用裝飾門面,其目的 當然是為做好生意,若此行人天橋一建則大失作用而浪費裝修 资金
綜合上述,請留意,我們付出一定代價購入上開物業及投資做 生意,當時波斯富街之環境乃是現有之環境,沿路通光,並無任 何遮擋與障碍,而政府要在此建造行人天橋而改变原來環 境,以致影响我們物業之價值及生意下降,受到雙重損害, 我們是有绝對權利反對的,我們是香港市民,既要有繳納 各項稅款義務,亦應有市民應享有之權利。
在此仍須重點提出,乃有關憲報更改該行人天橋之位置及
形式,亦做成我等甚多煩擾,令我等無所適從。
當我們最初看到政府憲報後已於八四年七月九日信贵 署提出反對並列明反對理由,及後收到.貴署於八四年八月二十二日 發出本号信件提及於八月二十二日曾開會及修改行人天橋圖則 設施. 我們於八五年一月二十一日再去信貴署仍提出同樣反對 並列出反對理由,但又收到貴署於一月二十五日發出给本号信,重 提行人天橋修改圖則並認為對我等物業可能無影响,後又再 收到貴署於九月十二日發出给本号信再重覆提修改圖則事並 認為我等之反對及要求補償無效。此種空範且是一相情願的 答覆是完全忽視市民權利的不負責態度.
至於本月三日聯同路政部,地政署,政務署及運輸署 交通组等所舉行之會議乃討論波斯富街興建行人天橋之事, 在該會上同樣令我等感到失望,因此會議除了作出某些解釋 及提議我們再去信政府表達意見外並無任何結論,尤其地 政署之代表尚且認為在該處建行人天橋將對我等物及生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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