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函編號:

先生:

道路(工程、使用及賠償)條例(香港法例第三七〇章 )

工務計劃項目第80TH號(前為172TH 號 )

新界環迴公路改善計劃均頭至粉錦路

第一及第二階段,米埔至粉錦路

根據第十一條第(5)款規定所發關於建議修改之公告

茲公布地政工務司擬根據上述條例第十一條第(5)款之規定,向港督會同 行政局建議修改經已考慮並分別在一九八五年一月十一日及一九八五年七月 十二日發表之公告第一一四號及二二三零號所述之圖則及計劃摘要,建議修 改之範圍已在圖則第NH6155號及 YLPR38號內表明及在其附連之計劃摘要

內說明。

該項修改之一般性質如下:

根據經已接受考慮之計劃摘要,當局已在該計劃摘要所說明及其附連圖 則表明之土地上,訂立一個臨時地役權區,為期三年半,作為施工地區 之用。當局現建議根據第十三條之規定將該土地收回,以便進行該項工 程或與該項工程有關之工程。

香港政府合署西坐入口大堂中西區政務處中區諮詢分處、新界元朗補樂 坊二號九樓元朗地政處,以及新界元朗青山公路二六九號元朗政務處大廈入 口大堂元朗政務處諮詢分處均有上述則及計劃摘要,供各界人士在下述 正常開放時間內前往查阅。

開放時間(公眾假期除外): 星期一至星期五

星期六

上午九時至下午四時三十分

上午九時至中午十二時

根據第十一條第(5)款之規定,港督會同行政局可在此公告送達之日起滿 二十八日後,修改經已考慮之則和計劃摘要,及批准進行修改圖則和計劃 摘要所示之工程及其使用。任何有關建議修改之意見,必須以書面向香港花 園道美利大廈二十一樓地政工務司提出,並須於一九八六年 或該日之前送達地政工科。

地政工務司陳乃强

一九八六年四月

Share This Pag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