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 G. Cust

Brown

CONFIDENTIAL

This is the Announcement by PRC.

°B'

Govt. On Nuclear fuel party liability for

:

国务院关于处理第三方核责任问题 21icle.

It is the same 给核工业部、国家核安全局、á the puritco 国务院核电领导小组的批复 E. luoly

one.

bu

79.7.16.

一九八六年三月二十九日

国函〔1986〕44号

关于处理第三方核责任问题的请示报告收悉。现批复如下:

一、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经政府指定,经营核电站的单位,或者从事核电站核

材料的供应、处理、运输,而拥有其他核设施的单位,为该核电站或者核设施的营运

人。

营运人依法取得法人资格。

二、在核电站现场内发生核事故所造成的损害,或者核设施的核材料于其他人接

管之前,以及在接管其他人的核材料之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发生核事故所造成的

核损害,该营运人对核损害承担绝对责任;其他人不承担任何责任。

三、对于一次核事故所造成的核损害,营运人对全体受害人的最高赔偿额合计为人

民币一千八百万元。 15.

对核损害的应赔总额如果超过前款规定的最高赔偿额,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将提供

必要的,有限的财政补偿,其最高限额为人民币三亿元。

四、如果核损害是由致害人故意的作为或者不作为所造成的,有关营运人只对该致

害人有追索权。

五、对直接由于武装冲突、敌对行动、暴乱,或者由于特大自然灾害所引起的核事

故造成的损害,任何营运人都不承担责任。

六、核事故的受害人,有权在受害人已知或者应知核事故所造成的损害之日起的

三年内,要求有关营运人予以赔偿;但是,这种要求必须在核事故发生之日起的一年内

提出,逾期赔偿要求权即告丧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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