九八六年四月三十日立法局會議席上

范徐麗泰議員致辭全文

主席先生:

一九八六年稅務(修訂)(第二號)條例草案

財政司於一九八六年四月十六日動議對一九八六年稅務(修 訂)(第二號)條例草案進行二讀,我對此極表歡迎。該條例草案第二 條撤銷一九八四年對稅務條例所作的修訂,即有關非金融機構在海外 獲得的利息收入的徵稅事宜。毫無疑問,政府這次的行動深受本港及 國際商界人士的歡迎。

自一九八四年財政預算案辯論以來,我一直十分擔憂這事。 當時,財政司對在海外獲得的利息收入徵收利得稅的建議,令我極為 關注,因為這似乎和香港稅制的精神,即只向由香港直接或間接產生 的利益徵稅的精神,背道而馳。我覺得這可能令本港及海外投資人士 產生誤會,以為香港不再奉行地區來源課稅的概念。這亦是我當時對 一九八四年稅務(修訂)條例草案不予支持的原因。 到了一九八五年三 月,政府和兩局議員都接獲各界人士反對該條例草案的大量意見書 其内提出中肯的保留意見。我随後再次在立法局提出市民對這問題的 意見,並重申維持簡單稅制的重要性,以及對可能帶來複雜及混淆稅 務法例的防止避稅立法表示保留。一九八五年十月,兩局議員稅務檢 討專案小組建議政府應恢復未實施向有關非金融機構徵收海外利息稅 的一九八四年修訂條例前的情況。這個建議得到兩局議員的贊同,並 已向政府當局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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