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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九八六年五月二十八日立法局會議席上 潘永祥議員致辭全文
主席先生:
九八六年銀行業條例草案
我先說明我是恆隆銀行、海外信託銀行和香港工商銀行的董 事。我歡迎這項一九八六年銀行業條例草案,因為它綜合了管制銀行 和接受存款公司的法例,同時還提供了非常具體、足以慎密地監察該 等機構的改善辦法。
條例草案中有一項條款對核數師特別有幫助。我所指的是第 六十一條。該條款規定銀行董事、核數師和銀行監理專員三方面舉行 會議,討論銀行的事務。我知道當局曾經諮詢香港會計師公會的意 見,而該會亦贊同此項安排。以往,當銀行的核數師認為有需要或適 宜和銀行監理專員商討客戶事務時,經常處於進退維谷的境況,鑑於 保密問題,他們會避免這樣做。這項新條款使核數師可和銀行監理專 員交換建設性的意見,在早期便鑑定問題所在,以便把握機會予以解 決或處理,而毋須待核數師報告發出後始採取行動。
稍後時我將會在委員會審議階段動議對條例草案作若干修 訂,本局同寅施偉賢議員已詳述須作這些修訂的理由。我感到滿意的 是:這項條例草案經過建議的各項修訂後;賦予銀行理專員-
份而 不過度的權力。我亦相信,如果這項條例草案獲得通過,對目前銀行 業的監管程度和水準將有極大改善。
主席先生,本人謹此陳辭,支持動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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