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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十二條第(2)款規定:在本條例草案生效後,任何人士,不得出任一間認可機 構的董事或秘書,但是,經專員書面同意者不在此限。專員如拒予同意,則該 人有權向總督會同行政局提出上訴。
吉、草案第十四部對下述事項有關的現行條款作出修改後,重予列載在 該部內;該等事項包括儲備金的維持、為壞帳和呆帳而預留準備金、所須持有 的實收股本最低額和認可機構派發股息時須遵守的限制等。
夫、草案第十五部對認可機構放款方面和可持有「非銀行」權益的現行限 制作出修改後,重載列在該部內。草案第八十條第(2)款、第八十二條和第八 十六條第(3)款都是新訂條文。其中第八十條第(2)款規定:任何認可機構都不許 用本身的控股公司(如有控股公司)、或本身的任何附屬公司、或本身控股公司 的任何附屬公司股票作為抵押物,而給予任何墊支、放款或信用便利,但是, 經專員批准者不在此限。第八十二條則規定:專員如認為任何業務慣例,足以 或會引致一間認可機構的財政狀況健全與否,全仗賴某單獨一方的財政狀況是 否健全,則專員可藉憲報公告,向認可機構發出指示, 該等機構停止從事 公告內所指明的業務慣例。第八十六條第(3)款則規定:一間認可機構如經專員 批准,可直接持有一間營企業的權益。
七、 草案第十六部把關於刊登廣告、陳詞和限制使用「銀行」一詞的現行 條款,重新列載在該部內。草案第九十九條是新訂條文。該條規定:專員如認 為一間認可機構所刊登的任何廣告具有虚假、誤導或欺騙成份,有權着令該機 構撤銷該則廣告。
六、 草案第十七部是新訂條文。該部規定:「資本與有風險資產比率」對 所有在本港註冊成立的認可機構,統予適用。雖然現有法例規定銀行和接受 存款公司均須遵守有關最低資本額的規定,但這些規定與其所支持的資產數量 和所風險的程度,並無關係。本部條文目的在彌補這方面的缺陷。該比率現 予定為百分之五。專員有權調高某些機構須維持的比率,即在銀行方面,最高 可調至百分之八,而在接受存款公司方面,則最高可調至百分之十。任何須維 持較高比率的機構,如對專員調高比率的措施不滿,可向財政司提出上訴。有 關計算該比率的方法,以及為計算該比率而須顧及的資本基準和有風險的資產 詳載於草案第三附表內。財政司可藉憲報刊登公告辦法,對本部所載的任何 百分率或載於第三附表內的任何事項,作出更改。違反該 規定本身並不構 成一項罪名(因一間機構可能在無意之間維持一低於規定的比率;或者,由於 所處的情況,以致不能守該比率規定) 但是假如一間機構違反該比率規定 而不向專員報告,或不採取專員就該機構未遵守規定事而着它採取的補 救行動,都是違法行為。一間機構如對專員所要求採取的補救行動不滿,可向 財政司提出上訴。由於本部條文加諸於各機構一項頗為重大的新規定,故預料 新規定須在本條例草案其他條款生效之日起計大約兩年後方予施行,以便各認 可機構能有一段過渡期,藉以整理業務,以確保能遵照本部條文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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ㄤ 草案第十八部是新訂條文,雖然如此,這些條款在實際上,僅旨在 取代現行法例內關於指定流動資產最低持有量的規定。本部條文規定:所有認 可機構在任何一曆月內必須維持不少於百分之二十五的流動資產比率。這項比 率的計算方法,以及為計算這項比率而須予顧及的負債和資產,均列載在本草 案第四附表內。採用這方法而計算出來的比率,較現行關於流動資產的規定有 所改善,因後者並沒有顧及一個機構在一段時期內所合理地預期的現金收支。 草案第十八部和第四附表所採用的計算方法,規定銀行必須為一個月內到期或
可預給通知提取的所有存款負債維持足夠流動資產。本部條文所載特別規定與 第十七部的規定大致相同,即違反這項流動資產比率本身並不構成罪名,但不 向專員報告有關違反該比率規定,或不執行專員所採取的補救行動,則構 成罪名。一間認可機構如對專員所採取的補救行動不滿,可向財政司提出 上訴。專員可更改某一認可機構的流動資產比率,但法律上沒有明文規定該比 率的上限,這點和資本與風險資產比率不同。一間認可機構如對專員所作的 更改不滿,可向財政司提出上訴。本草案實施後,所有認可機構必須遵照本第 十八部條文所載規定辦理,因本部內載條款並不是一項新規定,而是就現行規 定而採取另一種不同方法而已,這點也和資本與風險資產比率有所不同。
三、 草案第一一零條已加插在草案第十八部內,因這項規定雖與流動資 產比率並無直接關係,但却與可影響該項比率的情事有關。上述草案第一一零 條規定:一間認可機構用它在本港的資產作抵押時,抵押物的總值不許超逾該 等資產總值的百分之五,但是,經專員批准者不在此限。該條條文亦規定: 間認可機構必須把所有向其提出的民事訴訟,通知專員;該等訴訟指對有關認 可機構的財政狀況有或可能有不利影響的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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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該部內。
草案第十九部把關於非在本港註冊成立銀行的現行條款,重新列載
草案第二十部把關於銀行和接受存款公司調查事宜現行條款重新列 載在該部內。
芸、 草案第二十一部對現行雜項規定作出若干修改後,連同較宜加插在 該部內的其他現行條款,統予列載在該部內。草案第一四一條和第五附表就草 案實施後所引致其他法律亦須作出相應修訂一事,有所規定。
、 本草案第一附表重新列載接受存款公司條例第一附表內列各項規定 。草案第二附表則列載所有根據本草案規定而繳付的費用。本草案並沒有另訂 新收費項目。
芸、本草案所載的全部刑罰規定條款,與現行法例所載的刑罰規定條款 並無二致。就新加插的罰則條款來說,刑罰的輕重依據現行規定而予釐定;凡 違反一項現行規定,其罪責大小程度視作違反新規定相同。
某、為使專員能按本條例草案規定妥善執行他的擴大職責起見,並特別 鑑於他的酌情取決權,因此,專員辦事處估計在一九八六——八七年度須增設 職位二十八個,並在一九八七——八八年度另增設職位十六個。政府每年員工 開支方面的增幅,在本條例草案實施首年為660萬元,在其後各年則為1,010萬 元。本條例草案不會為政府帶來任何新收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