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八項問題

一九八六年三月十二日(星期三)立法局會議席上

衛生福利司湛保庶給林鉅成議員所提問題的答覆

林鉅成議員問:

有關輻射物料的進口及轉口,政府可否告知本 局:

(甲)過去三年來,輪船裝運輻射物料抵港共有多少宗;

(乙)當局現時就此事採取甚麼管制措施;及

(內)按照現行法例,處理此類物料的工人獲得何種保障?

衛生福利司的答覆:

過去三年來,輪船裝運放射物料抵港的宗數如下:

裝運宗數

九八五年

565

一九八四年

一九八三年

519

582

I

根據放射物質管理條例第七條第(1)款的規定,放射

物質進口必須先由進口 商向放射物質管理局領取牌照 申請

牌照時,他必須詳細說明領取牌照的目的 又說明他擬進口 的放射物質的種類和數量 放射物質管理局的牌照委員會隨

後可發出附有條件的牌照,而這些條件在有需要時由醫務衛

生署的放射衞生部予以監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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