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六項問題

一九八六年三月十二日立法局會議席上

財政司彭勵治爵士給范徐麗泰議員所提問題的書面答覆

范徐麗泰議員問:

僱主提供給僱員的旅費及行李津貼均可獲豁免稅項,同時鑑 於第三屆稅務條例檢討委員會有關醫療福利的評語(見該委員會 報告書第 139 141 段),政府可否告知本局:

(甲)政府把僱主提供的醫療福利視作收入徵稅,所根據的是什

麼政策?

2 醫療福利與旅費/行李津貼是根據什麼理由加以區分? 因政府會否考慮把醫療福利與旅費及行李津貼同等看待?

主席先生:

(甲)原則上,僱員應繳付薪俸稅不但是他的月入現金薪酬, 並包 括他從僱主處獲得的任何附帶利益。不過 對僱員收受 的每 項利益如要試圖計算其價值多少,在行政上的困難 遠超出評估此等利益而得到的稅收上的收益 有見及此, 政府多年來沿用英國經判決的案例所訂定的原則,卽只對 僱員以現金方式或可以析算爲現金收取的利益徵稅。結果 除了僱主所提供的宿舍租值予以徵稅外,其他若干類別 的利益並不包括在薪俸稅課稅範圍內 這個政策對僱主爲其 僱員提供的醫療福利亦 樣適用 。如果僱主作出安排,替 其僱員提供醫療服務 而這種服務是由僱主直接支付的,

那麼就沒有問題,毋須計入薪俸稅內

毋須計入薪俸稅內。這項福利是不能折

算爲現金的 另一方面

作 如果僱主發還現金給其僱員 爲僱員領回其代爲支付的醫療費用 ,那麼這項利益是可被 認爲僱員以現金方式或可以折算為現金所收取的利益 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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