員因此知悉及十分關注審裁處因工作量繁重,不能在六十日時限內開 庭審理聲請案件,此外,由於提高了審理案件的權限,預料審裁處的 工作量隨之加重,情況便會更加惡化。據知,為要訂期在法定時限內 提審案件,很多時候要安排那些要求擬在同一時間內入稟多宗聲請案 償案的團體,將案件分批辦理。雖然此項行政手續從未適用於私人個 別的聲請,最高法院經歷司對情況仍表示不滿;專案小組成員亦深予

贊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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雖然如此,我們認為解決問題的辦法,並不在於延長法定時 限;因為若將法定時間延長,便有違小額錢債審裁處法例基本原則其 中的一項 凡擬入稟小額錢債審裁處索償的人士,應迅速獲得司法 審裁處仲裁。我們認為,較理想的解決辦法是,保留現有的法定時限 及調遣足夠人手以應所需。一經證實現有人手顯然不能有效推行此項 法例,政府當局無疑應考慮建議增撥公帑,使法例得以推行。要是當 局果真作此建議,議員均會鼎力支持。就目前而言,專案小組成員的 意見是不應違背市民迅速獲得小額錢債審裁處仲裁的原則 因此, 本人將於委員會審議階段動議提出修訂,保留現有的六十日時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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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席先生,本人謹此致辭,支持動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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